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同时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关怀,切实落实好国家对品学兼优的贫困学生的资助政策,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工作原则
第一条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面向品学兼优学生的原则;坚持优中选优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二条 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中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参评学年无通报批评,无违纪处分或违纪处分已经撤销;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参评学年无不良记录;
(四)学习勤奋、刻苦,参评学年学习成绩优异;
(五)参评学生为我校在校注册学生。
第三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评审条件
为我校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年内无(专业教育、通识教育)考试(必修)、考查(基本素养)课成绩不及格现象;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获得社会实践学分并获得社会实践奖励(含团体奖);积极开展创新创业实践,参加学校相关活动并获得奖励或发布相关文章;综合素质评价成绩和考试(必修)课平均成绩均在评价班级排名前10%。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条件
(一)申请者必须为当年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
(二)为我校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年内无(专业教育、通识教育)考试(必修)、考查(基本素养)课成绩不及格现象;
(三)综合素质评价成绩和考试(必修)课平均成绩均在评价班级排名前25%。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评审条件
申请者必须为当年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七条 原则上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奖学金者,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评选流程
一、国家奖学金评选流程
(一)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评选指标,确定本年度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分配,并下达各系部。
(二)符合上述第二、三条评选条件的学生,需本人提交申请表。
(三)各系部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和申报工作。评审小组由各系部辅导员和本系部名学生代表组成。学生代表必须包含本系部所有年级和专业,评审小组人员名单须提前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各评审小组对提交申请学生按上一学年的综合素质评价成绩排名,按排名顺序确定候选名单。
(四)候选人领取并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五)各系部候选人将荣誉证书及相关评分材料报送至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六)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学校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分管教学工作院领导担任副主任,学生处主任、教务部主任、团委书记、财务部主任以及学生会代表为委员会成员。
评审委员会对各系部上报候选人进行审议,并确定拟获奖人员名单。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流程
(一)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评选指标,确定本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分配,并下达各系部。
(二)符合第二、四条评选条件的学生,需本人提交申请审批表。
(三)各系部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对申请参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各评审小组对提交申请学生按上一学年的综合素质评价成绩排名,按排名顺序确定候选名单。
(四)各系部候选人名单需在本系部范围内公示不少于五天,待学生无异议后在提交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五)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各系部上报候选人名单进行审议,确定学校拟获奖人员名单。
(六)对拟获奖人选在全校公示一周,征询意见,接受监督。
三、国家助学金评选流程
(一)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评选指标,确定本年度国家助学金的名额分配,并下达各系部。
(二)符合第二、五条评选条件的学生,需本人提交申请审批表。
(三)各系部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对申请参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各评审小组对提交申请学生按上一学年的学习(大一按入学)成绩排名,按排名顺序确定候选名单。
(四)各系部候选人名单需在本系部范围内公示不少于五天,待学生无异议后提交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五)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各系部上报候选人名单进行审议,确定学校拟获奖人员名单。
(六)对拟获奖人选在全校公示一周,征询意见,接受监督。
第九条 经院务会批准后,评选结果上报教育厅。
第十条 凡在参评过程中有舞弊行为或不符合条件而参评的学生,取消其评奖资格;对已经获奖者,除追回款项外,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对前述学生同时取消下一学年评选资格。对有舞弊行为或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学生负责人或工作当事人视情节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考核优秀和评优资格直至解聘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奖学金标准与发放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一等4000元、二等3300元、三等2600元。学校收到上级财政部门划拨的资助资金后,由财务部及时核发给学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者同时颁发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学校有关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的办法同时废止。